昨天我去上班, 本來想說差不多了, 把事情的發展PO一下, 接下來回復我的正常生活
結果居然又看到SM出賤招!!!  拜託........
 
先說一下8/4的事情
那天稍晚我看到一個韓國律師寫的文章, 內容是說就他看來SM與東方神起簽訂的合約裡面有什麼問題
像是13年的契約期間過長, 還有簽約的時候看他們年紀小不懂, 而且還是新人時期不敢反抗
竟然厚厚的一本合約書拿過來就叫他們直接簽名, 並沒有把正本給他們仔細閱讀
不僅韓國合約如此, 後來的日本合約也如法泡製, 所以神起到現在一直都不知道他們的收入, 以及這些收入是如何分配的
真的誇張到一個地步, 這位律師寫說這就已經構成了準詐欺罪, 還有不當利益罪, 第幾條第幾條這樣....
 
文章不長, 我就翻譯成中文寄給주우姐姐看
另外還有一位大韓歌手協會的金事務總長, 在上電台受訪的時候說道 : 紅成這樣的東方神起, 每年的年薪只有韓幣2億?  誰可以接受?
像他們這種地位的歌手都遭受這種待遇, 那沒有名氣的團體跟訓練生呢?  我們有必要好好的審視企劃公司跟歌手間的情況
避免這次的事態不斷重演......其他還講了很多中肯的評論
 
隔天8/5早上, 打開韓網一看, 原來那位律師是前國會議員
所以他在自己部落格上面發表的那篇文章, 隔天被很多媒體引用, 我想說啊....有希望了有希望, 看來官司會贏
結果....SM可能是感覺到來自各界的壓力, 李秀滿不給我好好的想想和解內容, 把時間浪費在出賤招上面, 我真的很失望!!!
 
以下是所謂的 "獨家報導"
 

[獨家] 東方神起的三個人目的是化妝品事業, 剩下的兩個人事實上是受害者

 
[
쿠키演藝] 對於東方神起三人(英雄在中, 祕奇有天, 細亞俊秀)的專屬契約效力終止假處分申請, 與沒有參與這次申請的剩餘兩名成員

(瑜滷允浩, 最強昌珉)親近的A先生6日說 : "這次專屬契約書暴露的事, 並沒有跟其餘兩名成員商議就進行了" 可以想見將會引起風波

 

 

對於提出假處分申請的三名成員, A先生說出 "我知道是為了新開始的化妝品事業" "為了得到名分, 就全面的烘托等於是SM娛樂

阿基里斯腱的契約問題" 這樣的主張, SM公司的主張是說, 正是由於A先生所提及的化妝品事業, 這三人才會突然的提出假處分的申請,

引起注目的是, 如果支持這樣的主張, 那麼沒有跟剩餘的兩名成員商討就把事情攤開, 是否可能成為往後成員間不和的開端?

 

 

A先生在與쿠키新聞的通話當中, : 對這次的事態覺得可惜的地方, 就是剩下的兩名成員被命令保持沉默, 稍有不慎,

東方神起就會變成泥坑裡打架, 有解散的危險, 為此他覺得憂慮


他說 : "雙方有雙方的主張, 我不能說誰對誰不對

不過這次的糾葛是從三名成員對化妝品事業的投資, 還有與公司之間的意見差異而開始的"

 

 

他說明 : "三個人說對於成員們投資新事業的部份, 公司提出問題, 沒有辦法好好解決, 所以就全面把等同是

公司阿基里斯腱的契約問題拿出來講"


A先生告訴我們, 東方神起五個人原本想要安靜的處理這次的事情, 但是因為(彼此的)意見(不同)難以協調,

特別是沒有參與投資事業的兩個人, 夾在所屬公司跟另外三個人的差別意見當中, 心裡非常痛苦

對於剩下的兩名成員在契約問題上被指示要保持沉默這件事, A先生說, "我不是這次事件的核心當事者, 所以沒辦法評譯什麼"  

 

 

他說 : "契約書問題, 成員們意見一致的已經數次向公司建議, (公司)也有依照要求修正了一些部份"

也說 : "成員全員對於專屬契約的不當處都有感覺, 也一起行動"

但是A先生這樣表明了個人的意見 "契約問題雖然也打算通過內部對話來改善, 但是靠著社會地位這些議題等等要來解決問題是不對的"

 

 

他對這次事件已經發生的情況, 一方面表明小心翼翼的立場, 一方面說 : "以後經過解散, 問題將束手無策的擴大, 這樣的境遇, 對於2名成員

這段時間遭受的被害, 兩方面都要負責"

 
這新聞的重點有兩個, 一個是將提出訴訟的三個人講成壞人, 一個是挑撥離間
我以前就聽說過SM公司會塞錢給媒體, 以操作輿論, 這還是第一次見識到
怎麼會這~~麼~~的~~賤~~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氣到我一邊翻譯一邊搥鍵盤!!!
 
(啊.....因為太生氣, 我沒有很仔細的翻, 意思到了就好啦....)
 
氣死我了SM娛樂~~~~
沒有東方神起之後你賺個屁~~~~~
這三天股價狂跌吧李秀滿???  不用擔心, 絕對還會繼續跌到開庭的21日的~~~~
 
氣死我了那兩個保持沉默的成員~~~~
沈昌珉以後不准吃在中煮的泡菜鍋 !!! 
鄭允浩你再靠近在中一次我第一個打死你~~~~~~
 
在中有天俊秀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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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hy06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