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鴨鴨親估給我看了另外一個版本, 實在太誇張了, 很有SM派去的FU

韓飯的原文已經偏頗到不行, 註記通通倒向SM, 還非常情緒性且毫無證據的就說三人律師說謊, 接著日飯翻譯再加上自己的意見, 第三手中文版已經不用再講什麼了, 整個跟水果日報比拼的狀態

後來lala 親估丟過來的這個版本, 算是比較平實的, 既然是要傳達旁聽的內容跟後記, 那怎麼樣也應該先把100%的事實放上來, 後面再加上自己的判斷, 是吧? 如果是夾雜著篇幅不小的本身意見, 就別打著傳達事實的招牌

害我昨天看到想摔東西, 結果就去開了一篇長篇的允在文來看, 現在是有稍稍的平復了一下...

-------------------反正我都看完了所以順手翻-----------------------

 

旁聽韓飯的意見, 以劃線+藍色來表示 (如果我有備註, 那就用括號+紫色表示)

首先必須先了解的是, 目前進行的是兩個訴訟

 

A 訴訟 : SM為原告, JYJ為被告

1. 專屬契約存在確認  2. 求償22億元

B 訴訟 : JYJ為原告, SM為被告

1. 專屬契約效力不存在確認  2. 支付原告三人各10億元  3. 第2項可以假執行  4.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到目前為止還懂嗎? 就是在世宗這邊還在準備的時候, SM先提起了A訴訟, 同時還有對假處分判決的異議, 那個22億元是針對亞巡深圳場的索賠, 接著世宗也提了B訴訟, 主題當然就是繼假處份判決之後, 要敲定專屬契約的效力不存在, 外加索賠)

這樣子兩個訴訟都在進行中的狀況, 由於JYJ 方面的律師要求將這兩個分別進行的訴訟一次審理, 因此目前是並行審理中, 即兩個訴訟預定在一個法院 (以一個做出判決的獨立裁判部而言, 民事協議47部在訴訟法上就是一個獨立的法院) 審理並做出判決

由於A訴訟跟B訴訟的原告與被告彼此相反, 所以無法合併審理, 而變成了並行審理

那麼下面就按照時間順序來顯示發言

為了方便, 律師們的發言就分成 SM / 三人, 審判官的發言就以審判長來表示

 

首先審判長對於A 訴訟, 給予SM發言權 - 非常的長...

 

SM : 原告 (針對A訴訟) 自行主張專屬契約由於違反103條而無效, 並且毫無預告的即使不是無效也不履行義務

這個明明審判長是讓SM講A訴訟的事情, SM卻以B訴訟為中心開始發言, 所以原告指的是三人, 被告指的是自己

如果要說明訴訟背景的話, 三人在東方神起的獲利現實化之後的09年7月提出了訴訟, 但是在那年的5月之前, 對於專屬契約的存續/履行/行動方向等完全沒有提起過異議, 09年2月時, 國內及海外的利益分配率向上修正了, 且此分配率還溯及到08年的活動結果, 重新做了計算, 三人在2月的調整過程當中, 針對除了利益分配之外的合約條款, 完全沒有修正或變更的要求, 反而還在SM所屬的其他藝人面前說過很滿意

紛爭是以化妝品事業的投資為導火線而引起的, 糾葛則是從09年5月日本演唱會主辦公司, 同時也是日本當地的經紀公司艾迴那邊, 正式發給SM的, 對於日飯的抱怨內容確認之要求開始

艾迴收到了日飯提供的數十件情報 '買多少金額以上的Cre Beauty化妝品, 就可以和成員見面的活動正在進行當中, 在巡迴演唱會的現場, 成員的家人們還直接販賣' , 要求SM 正式的確認

對此SM 大概是跟金代表理事直接會面 為了確認事實, 和三人見了面, 說如果化妝品事業不是單純的財務性投資, 而是有使用到東方神起的肖像權來販賣, 那樣就會有問題, 為了確認法律上的問題, 有必要請他們給看一下投資計畫書, 但是三人拒絕了, 這個過程有錄音, 且已經以證據呈上了

在那之後, 三人立刻拒絕了海報拍攝跟化妝品代言活動, 然後提出了訴訟 (這裡我不知道SM的意思是公司有另外幫忙接化妝品牌的代言還是怎樣)

 

現在所說的證據, 我們是幾乎在(最初的)假處分判決之後才知道的

Cre Beauty不只在韓國, 在中國當地也設立了販賣法人, 並締結了總經銷代理的契約, 09年1月8日 我的印象是6日不過律師說8日 在中國參加了投資說明會, 做了勸誘投資等活動, 這個可以經由在當地出席的fans所拍攝的影像來確認

關於此事, 律師提出了CD作為證據, 並展示了照片

證據往後還會再提到

09年2月設立了北京有限責任公司, 三人方面的持股為62.5%

'金俊秀有公司長派遣的權限, 金俊秀的哥哥有董事及監察的派遣權限' 提出了明示此事的北京有限責任公司的制訂條款作為證據

公司長在韓國的話是類似代表理事, 董事則是理事, 這樣的話還說是單純投資嗎?

三人都有印著董事(理事)的名片, 從09年4月開始在中國的入口網站, 對於化妝品的報導跟資料就層出不窮

在09年7月的新品說明會上, 也以三人的家人為宣傳的主角, 利用了東方神起, 上面這些相關事項, 在檢調當中也有確認, 檢方也認證化妝品的投資是SM與三人間的紛爭原因

三人利用東方神起的品牌, 預定在亞洲培育化妝品事業, 並借殼上市 (凱希註 : backdoorlisting, 想上市的公司通過物色殼公司並收購其全部或大多數股份的方式而使自己輕易成為合法上市公司的做法) , 由於他們判斷專屬契約於此事會很困難, 所以以利益計算及違反第103條為理由, 主張專屬契約無效

(凱希註 : 韓國民法第103條, 就是說違反社會的善良風俗, 以及其他社會秩序的法律行為是無效的之規定)

但是原告只有要求利益分配, 其他並沒有要求, 要是說對合約條件有不滿的話, 在假處分的過程中跟假處分以後也有充分的討論機會, 但是他們完全拒絕為了SM專屬契約內容修正所做的所有程序, 在化妝品的事情被知道後馬上提起訴訟是偶然嗎? 我們很想問

而且, 關於化妝品, 以跟化妝品公司締結的合約相異的內容說謊之理由又是什麼?

具體來說, 他們說只是單純的投資, 還有1月的時候只是去中國玩, 順便去參加投資說明會等等, 都是謊言

再說, SM藉由本案前的抗辯, 由我們先提出了專屬契約存在確認的訴訟, 然後三人在幾天後也提出了專屬契約不存在確認, 對於這件事, 有重複提訴的嫌疑, 希望審判長對此能判斷清楚 

 

(翻到這裡我回頭看了一下...... 即使已經有加註解, 但是能看得懂的人有幾趴我很懷疑哪... 本來想一次翻完再PO的, 現在決定一段一段來吧, 免得大家看這麼硬的文章頭痛)

繼續....

對於合約的長期問題, 我們認為應該從是否相互協商, 是否誠實的履行了合約內容, 是否以當事者雙方的動機一致來決定期限而履行, 藉由確認這些來判斷其有效性, 不論是否為長期合約, 雖然不支援或是不履行投資會有問題, 但是如果能夠保障好的待遇及適當的收益, 不是反而希望合約可以維持一輩子嗎? 我們認為單純就合約期間長, 就決定整體的契約效力有無, 這樣是不行的, 對於協議簽下長期合約的目的, 我們來說明一下

SM有安定性的進軍海外的先例, 比較SES跟BoA的話, 長期契約對於進軍海外的必要性就顯露出來了

SES進軍海外失敗了, 由於當時的合約是短期間, 所以在日本無法跟好的經紀公司簽約, BoA跟東方神起是從一開始就有進軍海外的想法而創造出來的, 所以決定簽署13年的長期契約, BoA跟東方神起的日本當地經紀公司艾迴也表示, 為了安定性的廣告和投資, 充分的契約期間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偶像明星是為了在短暫的契約期間, 將收益極大化來消費的, 因此只能短期性的朝著保障收益的活動邁進, 很難保障長期的成長和寬廣的機會, 透過10年以上的合約, 所屬公司以長期的眼光來針對藝人投資, 所屬公司就能把對於該藝人的投資跟風險分攤掉, 當然也可以視為藝人跟所屬公司雙方把投資跟風險分攤掉

SM為了培育藝人而投資, 提供了練習的機會.. 優秀的系統, 宿舍, 訓練的費用, 幫個人量身訂做的指導等... 全部負擔來培育藝人, 在像這樣的系統來培育藝人的所屬公司, 現在韓國只有SM一家

簽約當時都有和父母親及當事者充分的說明, 長期的契約對於進軍海外是有必要的, 也獲得了同意才簽約, 對於進軍海外的藝人之特殊性都已經獲得肯定跟同意, 如今契約期間卻成為問題, 這個我們很難接受

至於三人主張的損害賠償額太多, 上面的條款已經反映了公正委的審查結果了, 去年公正委的標準專屬契約書也是寫著這種程度水準的違約金啊

(我說... 公正委的標準契約書怎麼可能寫著違約金要4000億韓幣??? 那個計算方式是不是哪裡有問題?)

關於利益分配不當的主張, 跟別家企劃公司所屬的藝人之利益分配率 (當成證據提出) 比較的話就知道其優越, 唱片銷售的部份呢 聽不太清楚, 總之是說給了很多

而且, 費用當中被告必須負擔的, 也是原告去負擔, 並給了很多的收益, 原告以上市公司來說, 要受到外部獨立的會計法人監察, 會計操作是非常困難的 

我們提供履行, 說收益分配相關的文件請過來確認, 已經超過一年了, 但是三個人都沒有來確認

再者, 三人說他們是被SM剝奪了他們的自律性在做著活動, 剝奪了自律性的活動裡面沒有唱片製作, 對此請三人具體的提出來, 怎樣的活動違反了他們的意思, 被強迫去進行了? 我們全部都能反駁 

關於精算的程序, 三人對於銷售量跟收益分配, 積極到很晚了也打電話給負責的職員詢問的程度, 事到如今又說什麼部份不合心意沒有被計算到?

到09年6月24日之前, 三人從來沒有對計算提出異議, 假處分之後對於SM提供履行的精算程序也不回應

- 即SM叫他們去拿錢, 但是三人無視

 

由於三人的不履行義務, 導致SM嚴重的損害, 我們要以民法第750條請求損害賠償

特別是他們拒絕代言化妝品, 讓SM蒙受到4億5千萬元的損失 我記得之前在合約上看到廣告是東方神起:SM=6:4, 那麼總金額大概就出來了... 剛開始還以為4億5千萬是總金額, 不過如果說是SM的損失的話, 那4億5千萬就是SM的收益部分, 是哪個化妝品牌倒沒有說出來

(換成台幣就是3200萬啦, 總額, 怎麼覺得聽起來也不多? 東方神起ㄟ, 6成是1920萬, 1個人分384萬... 團體就是錢少=.=")

09年的亞巡拒絕了三分之一, 特別深圳場是所有的準備都已就緒, 在開演的10天前才推翻既有的意志, 背負了莫大的損失

到09年末為止, 三人只做他們自己希望的活動, 剩下的兩人與公司都有協助, 但是公司所希望的其他活動他們卻拒絕了很多

三人對外透過媒體等聲稱有合體的意識, 但實際上單方面拒絕了很多活動, 從09年末在日本活動的時候開始, 就拒絕使用SM提供的宿舍和車輛, 並且威脅艾迴如果不跟Cjes簽約的話, 就連日本的活動也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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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的我聽你在放X !! 還敢講深圳場?! 對啦所有的準備都已就緒, 就差准許開演的批文啦!! 擺明是訴訟到一半才突然冒出來的場次, 進可攻退可守的高招, 要是三人去了, SM就賺錢, 要是三人不去, SM就直接推到人家頭上, 還敢假冒本人簽名來欺騙fans, 那官司都還沒打完咧, 而且09年的亞巡, 不是只有首爾+曼谷+南京+上海+北京+深圳六場? 即使把深圳加上去也才六場, 這樣是怎樣變成 "拒絕三分之一" ? 數學不及格也可以當律師? 你不要告訴我其實還有排了馬來西亞, 新加坡, 台灣... 只是他們都推掉了喔)

(還有我很好奇三個人是推掉了什麼SM希望的活動, SM town也是你們自己對外說他們不去的, 人家明明就要去!!!)

(而且09年尾的日本活動根本是被SM刻意隔開成3+2的!!!! 難道後台化妝室裡的簾子是他們自己掛的??? 人家日本有多少藝人跟記者在後台看到了真相? 不要把其他人都當成傻瓜!)

(最後要是艾迴沒有跟Cjes簽約, 仍舊是SM-艾迴-東神的關係的話, 我們現在還看得到那三個人嗎? 浩珉那麼乖巧也消失在螢光幕前那麼久, 更何況是這三個? 09年底的那些日本歌唱節目, 是艾迴求了多久才能去上的? 一到2010年, Break Out沒宣傳, 時光暫停沒宣傳, 有妳跳舞的夏天也沒宣傳, 精選集默默的賣了50幾萬, fan meeting沒了, bigeastation也沒了... 那五個人不想出來活動嗎? 屁咧!! 這段期間有多少音樂的專業人員接受訪問談到他們在錄製單曲有多用心? 不想唱歌會錄那麼多次? 不想宣傳會那麼努力拍PV? 你這間... 真的顛倒是非很嚴重的爛公司... 當我們是笨蛋!!!)

 

咳... 對不起... 我繼續翻...

即使契約真的無效, 那麼也應該要來論及SM對原告所支付的費用, 還有訴訟以後因為沒辦法活動而導致的逸失利益 (東方神起要是活動正常的話, SM本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卻無法獲得, 其蒙受的損失) , 還有, 為了讓他們獲得人氣, SM所傾注的努力也必須一起來評價  

(啊... 馬上又忍不住.. 這道理很奇怪, 如果契約真的無效, 那麼應該是SM要把他們這幾年賺的錢都吐出來才對, 怎麼會是贏的人還要負責敗方該賺卻沒賺到的錢? 頭殼壞掉了嗎? 套句俊醬的話, 這難道是處罰遊戲嗎??? )

 

接下來終於輪到世宗發言了, 我下午繼續翻譯嘿

 

現在針對事件, 三人方面的律師陳述開始

三人 : SM以契約有效為前提, 也請求了損害賠償, 並說三人不當的使用肖像權來進行事業, 主張三人將Cre Beauty中國活動和投資看的比本來的演藝活動更重要, 所以才想破壞專屬契約

合約書違法, 長期的契約期間 / 損害賠償額預定條款 / 不公正的收益分配 等等條款, 就已經讓合約本身無效了, 其他藝人們與此類似的紛爭, 也有契約無效的, 對照大法院的先例, 此契約也是無效

因為契約無效, 所以SM主張的契約上的履行請求全部都沒有理由

萬一契約有效的話, 合理的期間, 大概公正委會說是7年, 超過這期間就沒有隨著契約的 '義務不履行'... 後面聽不到沒辦法寫

Cre Beauty是從08年開始到09年中間的投資, 並不是什麼問題, 藝人沒有不能投資的 '不作為義務' , 也沒有達到利用東方神起的肖像權去做business的程度

如果說契約已經無效的話... / 就不會有問題? 好像是這程度, 但並不正確

即使說契約有效, 在08年6月的時候也已經超過期限了, 所以這是沒有理由的主張

Cre Beauty並沒有到會妨礙演藝活動的程度

如果先判斷契約的有 / 無效的話, 之後才能依照契約的效力有無來判斷損害賠償的問題, 所以請先判斷契約的有 / 無效

 

審判長 : 這裡非律師的當事者有誰在? 都不在嗎?

SM : 金泳民代表理事有來

 

關於證據提示

審判長 : 甲 (原告出示的證據-這裡是指SM提出的東西) 從第1到10號證之外, 還要提證嗎?

SM : 三人針對以上的證據也提出了證據, 為了與之對比, 我們又再編輯過, 昨天稍晚呈上去了

審判長 : 前一天下午以後進來的東西, 不會到我們這裡來, 沒辦法看, 那麼意思是說先提出來的證據要撤回, 而使用昨天呈上的東西嗎? 

等等一些訴訟法上關於證據提出的話題 

結論是SM新編輯的證據, 要等到下次開庭的時候再審理

然後關於剛剛拿出來的CD, 審判長說CD不是文件, 所以叫他們用別的方式提示出來

SM則說要讓那個CD文書化, 他們會用截圖, 除此之外, 在影像中講的內容也可以聽看看, 這部份審判長讓他們以錄音文書的型態提出來

乙 (被告提出的證據, 在這裡是指三人) 是到第8號證 

審判長 : SM除了損害賠償之外, 不要求解約嗎?

SM : 我們追問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但是不解約

三人 : 我會把重點放在契約期間以及損害賠償額預定條款... 這個是三人律師說的, 還是審判長跟SM確認說的, 沒辦法確認

 

到這邊大概還有一半... (倒)    

 

審判長 : 關於剛剛的收益分配 / 費用扣除, 說到支付給三人比合約比率更多的收益, 那麼這是說SM也認定原合約條件本身就不合理嗎? 

SM : 合約條款與其他的企劃公司相比也是較有利的, 不看那個, 與費用扣除相關, SM也都負擔了

審判長 : 萬一隨著比率扣除更多的話, 就沒有給三人的部分, 那SM會將費用扣除減少, 給三人錢嗎? 即雖然按照比率的話沒得給, 那就改變費用負擔來給錢嗎?

SM : 藝人的特性上, 會依照人氣度來調整費用

審判長 : 我不是說那個, 而是如果就按照費用扣除條款的話, 本來是沒辦法給三人的嗎? 依照費用條款的話, 是有剩餘的嗎?

SM : 收益精算時有兩種, 一種是隨著合約, 抓住銷售額, 按照比率來分配, 另外一種是從銷售額當中扣除掉費用, 用剩下的收益來分配, 每六個月精算過來, 銷售額公開, 對於支出也連零食費都公開, 對照之後, 按照收益分配條款來分配, 連不需要負擔的部分SM都負擔了

宿舍跟經紀人的費用是藝人要負擔的, 但是由於SM的恩惠, 公司自發性的都負擔了, 所以三人是除了收益之外, 個人費用負擔的部分也有拿到

審判長 : 不是那個, 我想要確認的事情是, 如果按照原來的費用負擔比率的話, 有沒有給三人錢

SM : 按照原來的費用的話也有給過 

在這部分對於審判長想詢問的事情, SM的律師不回答, 卻數度講別的事情, 氣氛有點苦悶... 大概是想要強調SM施恩的多給了錢的部分, 所以對於審判長想問的內容聽不太清楚

 

審判長 : 三人有直接作詞作曲過嗎?

SM : 有的

審判長 : 假處分異議申請, 據我了解五月審理才會終結

SM : 我們在等待決定

審判長 : 是說在等本所嗎?

SM : 從假處分異議申請的法院沒聽到跟那相關的話語, 是有跟我們說試看看和解, 但是沒有辦法

審判長 : 你們說兩個剩下的成員要以東方神起的品牌來活動事實上很困難, 但不是以東神的名義去了演唱會嗎?

SM : 那個是訴訟之後第一個正式場合的活動, 過去近兩年都沒辦法活動

審判長 : 三人跟其他的所屬公司締結了契約的主張是真的嗎?

三人 : 不是的, 三人在假處分以後都注力於日本活動

既有的日本活動是艾迴跟SM簽的約, 內容是SM所屬的五個人提供給艾迴, 假處分部分勝訴後, 三人計畫不做跟SM有關的活動, 所以要求艾迴跟三人另外簽約, 在那過程當中, 透過一家叫做Cjes的小公司 我直接把律師的話拿來用, 小公司, ㄎㄎㄎㄎㄎ 和艾迴簽了約, 而且當時和艾迴簽的東方神起的合約也還存留著

三人的律師在說出剛剛的話之前, SM稍微說了一些白社長跟Cjes的事情, 也就是我們都知道的內容, 所以沒有筆記下來, 我沒辦法正確的回想起來了 

SM : 按照假處分的趣旨, 在日本把艾迴跟既有的合約放著也很有可能活動, 但是三人跟白社長締結專屬契約, 跟非SM的Cjes與艾迴簽約, 另外收取非SM跟艾迴合約之外的專屬金, 這個內容在艾迴呈上來的陳述書裡面, 我們會以證據來提出

新唱片發表是5月假處分審問時禁止的, 包括專屬契約的雙重合約  (我在想這邊說5月假處分, 應該是指SM目前提出並在等待宣判的, JYJ 與Cjes專屬契約效力中止假處分申請, 為了跟之前的SM合約效力中止做區分吧)

唱片發售的當時, 我們以JYJ 的所屬公司去網路搜索Cjes娛樂, SM一申請Cjes跟三人的專屬契約效力禁止假處分, 不知道是不是在察言觀色, 所屬公司的情報立刻就在Naver上消失了, 而且白社長為了掩蓋自己的管理活動, 收購好幾個休眠公司 (show shop等等) 從事唱片流通與公演企劃, 這都是白社長在控制的, 對照諸般事項, Cjes與三人簽了雙重合約, 這是業界都知道的事實

(意思是show shop跟要辦韓控的公司都是白社長買來經營的嗎? 很好啊, 噗!! 這樣全部的錢都是三個人自己賺ㄟ XDDD )

(只要不是簽專屬契約, 而是互相合作就沒問題了)

審判長 : 成為專屬契約的是否有.無效與損害賠償跟精算金支付問題的是... 聽不清楚

要不要做中間判決, 我會考慮看看, 下次開庭前請把資料呈上來

有要做A訴訟相關的證據申請的嗎?

SM : 我們想申請證人

第一, 為了證明專屬契約締結當時, 13期間的部分有充分的說明, 雙方也有協議, 我們想請契約締結的實務者, SM職員강정아小姐當證人

第二, 為了證明損益精算過程很透明, 而且全部都會說明之後才支付, 我們想請SM的財務team課長當證人 

三人 : SM的證人好像是我們為原告的事件 (B事件) 的證人啊, 我們在爭的不是五個人締結契約的當時, 而是那內容因為反社會秩序等, 有沒有違反了民法第103條, 關於收益精算是我們為原告, 你們這個不是跟損害賠償無關的證人嗎?   

(因為SM提出的訴訟是契約有效所以三人要賠深圳場的損害, 而三人提出的訴訟才是合約內容違法所以完全無效的訴訟)

SM : 因為三人拿著契約的不存在出來, 那個有可能結果會造成契約的無效與解約, 所以所有的部分都必須確認才行

審判長 : A訴訟跟B訴訟當中, 是要用為哪一個訴訟的證人, 選一下比較好吧

而且SM抗辯重複提訴撤銷, 萬一被引用的可能性高的話, 對於契約的話題, 在以後的訴訟當中來講也很難看做是錯的

(就是說, SM覺得三人提的訴訟重複了, 大家講的是同一件事, 希望法官讓他們三人提的訴訟撤銷, 所以萬一以後只有一個訴訟, 那勢必還是要討論一下合約內容, 因此詢問三人的律師, 是不是還是讓SM的兩名證人出席)

(但我覺得這兩個訴訟明明就不一樣...)

三人 : 證人是SM的職員, 而且契約締結的過程並不是問題

SM : 這是證明契約當時在自由的協議下簽成13年的一個重要的point

審判長 : 全面的確認契約內容是有必要的

SM : 為了說明日本國內在此事件發生當時抱怨的狀況, 我們想請SM Japan的代表理事남소영來當證人 

審判長 : 為什麼跟日本會有化妝品問題?

SM : 跟化粧品相關的抱怨是從日本最先出來的...

審判長 : 這是已經提出的資料當中的內容, 證人也不是能夠直接確認抱怨等相關的人, 我們已經從報導等具體的了解這些內容了 即這部分就捨棄 

SM : 我們想請艾迴的相關人員來作證, 可以幫我們證明進出艾迴的當時, 契約期間也是重要因素, 還有證明假處分之後, 在SM跟艾迴的契約關係斷絕的過程當中, 三人的立場, 不過這個職員具體的要誰來還沒有特定,

三人 : SM在假處分以後契約有效, 還有損害賠償請求的訴訟當中, 三人的債務不履行究竟是什麼, 請具體的指出來, 假處分以後三人的活動哪邊有問題? 不能說契約有效, 然後假處分之後的所有行動就都有問題, 亂發證人還有一直講跟爭論點沒有關係的事實也一樣, 之後fans會來, fans也很關心, fans的關切是JYJ 的重要資產, 但SM如果要在公開的法庭, 以責備三人的方式來進行是不行的, 必須詢問跟爭論點有關的必要證人

審判長 : 강정아小姐可以, 財務team長也可以, SM要將此用在A訴訟的證人或B訴訟的證人, 請決定一下

SM : 全都用在B訴訟, 我們會把訊問調查結果的文件以證據的狀態在A訴訟提出來

審判長 : 剩下的證人我會再考慮看看, 先暫時保留

三人 : 我們不提證據, 我們認為契約的有/無效, 不是證據而是判斷的問題  

隨著中間判決與否, 及義務不履行與否, 那時候再考慮看看 

審判長 : 對於B訴訟的不當利益返還請求說明一下

三人 : 契約無效, 還基於那份無效的契約進行了將近10年的演藝活動, 即使決定是無效也還有力學性的收益, 費用精算的問題存在, 請判斷, 我們在假處份決定之後將演藝活動進行過來, 也將與SM的紛爭推延著, 想說什麼時後萬一協議不成了再提起訴訟, 但是SM卻率先提出了訴訟, 讓我們成了被告, SM先提起的訴訟是契約有效, 而我們提起的訴訟是無效, 也有可能是雙重訴訟 不說是重複訴訟而是雙重訴訟, 不是誤打 我們的訴訟是以無效為前提的, 是有意義的 

從SM那邊給的一部份資料, 我們收到了, 還無法收到的部分也還有, 不是我們故意不理會, 而是由SM統合管理一些所屬藝人看來, 這個只是跟東方神起相關的項目, 並沒有另外整理, 雖然他們說資料都放在辦公室裡面, 叫我們過去找, 但是基於我們已經拿到的資料來做收益 後面是說計算過了, 還是還沒計算完畢, 我記不起來了..

由於SM提出了 本案訴訟 / 假處分異議 / 與Cjes的專屬契約效力中止假處分 / 等各種紛爭, 我們都不能做證據調查 這是對於SM送來的資料, 做證據調查的話題

SM說他們還沒給的資料, 叫我們去SM拿, 但是我們並沒有整理資料的能力, 再說還必須雇用會計師, 那樣的話費用又會增加, 可能的話請SM直接整理之後再送過來吧 - 完全, 厚... SM為什麼一定要做到那樣? 提出精算不透明的可是三人耶, 再說難道三人整理好的東西SM就會相信嗎?

就像透過假處分訴訟表現出來的, 我們可以看到, 即使不是契約本來就無效, 經過相當的時間之後也會消失, 但是SM卻在假處分異議提出當中, 以一句契約尚未完全結束的話, 來妨礙三人JYP 這裡是誤打 的活動 - 由於SM強大的影響力, 讓三人的活動很艱難, 律師是講了這樣趣旨的話, 但是我沒有聽的完全清楚

舉例來說, 撤銷 JYP 1輯禁止販賣的假處分也是一樣的, 還說和Cjes簽專屬契約的事違反假處分的趣旨, 所以提出了假處分 (喔喔好繞口, 意思就是SM說, JYJ 跟Cjes簽專屬契約, 違反了去年法官判給JYJ 的假處分判決, 因此他們現在才提出另外一個 "JYJ-Cjes專屬契約效力中止" 的假處分申請)

考慮到演藝業務的特殊性的話, 應該先判斷契約的有 / 無效, 然後再來是不當利益...

證據調查也應該是兩個事件共同先判斷了契約有 / 無效才去做

再說, 對於SM說在精算裡面比契約內容給了更多錢的主張, 我們在下一次開庭會提出會計報告書, 不過一看之下, 基於契約沒有扣掉的部分也被扣掉等, 說根據契約給了我們, 然後也有沒給的, 我們判斷應該是給得更少, 22億... 得再多拿到223億的程度啊 說了22億之後馬上修正成223億 我們會追加提出損害清算資料的

審判長 : SM提出的證據號碼.. CD以證據提出的話就是49號, 不是的話就必須以他途做證據調查

之後確認SM財務擔當的證人是윤성희小姐

 

SM : 假處份以後SM代表理事以下的相關者就沒見過三人了, 在調停過程中也只是消極性的給了意見而已, 現在才又把清算過程當問題拿來說, 如果三個人全部都說比較困難的話, 那一部份也會說, 想要得到新聞的機會嘛

審判長 : 調停日也沒來嗎?

SM : 調停日也總是沒來啊, 連面對面都沒辦法, 我們這邊, 金泳民代表理事現在也有來, 他常常出席的 

審判長 : 你們是想要如何的訊問三人 (JYJ) 嗎?

SM : 他們主張說契約完全無效, SM剝奪了他們的自主性, 在收益清算過程當中有不當, 那是事實嗎? 進軍日本的狀況又是怎麼樣? 我們想用訊問當事者的方式去詢問, 我們想問他們是不是能來法院這裡確實睜著眼睛講話

ㄎㄎㄎ 我在律師講這話的時後差點就要爆笑了... 能夠感覺到憤怒的, 有點興奮的聲音... 該不會以前買過SM的股票, 結果因為三人要脫隊的消息而賠錢了吧? 睜著眼睛說話是什麼啊?

三人 : 把當事者直接叫來, 問一些和訴訟無關的事情, 是否正當是個疑問, 但是萬一有必要的話, 我會去說服原告本人讓他們來的, 雖然如此, 還是請審判長考慮一下本人訊問的適當性與否

審判長 : 因為是並行審理, 所以日期會兩個事件同時決定, 為了B事件的證人訊問, 會決定在下午, 12月7日2點, 在這個法庭, 所有的證人都帶同過來 

 

- 到這裡是旁聽過程當中, SM跟三人律師的發言, 還有審判長的發言, 我用心的筆記了, 應該要像允浩那樣把嘴巴對準麥克風講話的, 可是都沒人那樣做 -__-;; 很多沒聽到的.. 而且講得太快了, 也有一點漏掉的地方, 請跟其他的後記一起綜合著看吧

 

接下來只剩下韓飯的感想, 我先去吃個東西再來...

 

要說感想的話, 審判長在第一次開庭, 全然沒有對任何一方有利的形成心證的感覺

大略的花時間聽了雙方律師的發言

大概一個小時左右

金泳民代表理事跟임상혁律師有比較晚進來, 律師陣營SM有大概4個? 5個? 的程度來了, 三人方面是2位

SM為了跟三人的證據對比, 又重新編輯的新提出證據太晚提出, 還沒有到審判長手上, 所以全部都留到下次的開庭審理, 這部分是有點可惜

我在煩惱下次是不是也要去... 不過有證人訊問的話還是想去看看, 但是那裡真的很小...

大家都從新聞知道了日期, 所以下次好像會有很多人來, 可能就不會有我的位子了吧 ㄎㄎㄎ

SM方面的律師講的話真的太多太多了, 有點興奮的狀態? 看來是那樣

三人的律師則是對SM的主張提出反論的時間, 比提出自己主張的時間稍微長一點的樣子

SM說要追究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但是不解約, 我對SM的內情不了解, 所以對於這部分不知道該說什麼

雖然那樣, 站在率實的fan的立場, 雖然想將打破有效的契約而跳出來的三人的行動視為問題所在, 解除契約然後把損害賠償通通收回, 不過那是所屬公司全權之領域, 不想再多花精神去想

而且也不知道審判長會不會盡快的下判決

不論如何, 從4月就提出本訴訟, 光調停就三個月飛走了...

訴訟雖然SM跟三人是當事者, 但是事實上允浩跟昌珉也都受到了影響, 快點告一段落的話就好了, 法院的其他事件當事者也是一樣的心情吧?

還想要再寫些什麼, 不過眼睛很痛所以不能寫了 ㄎㄎㄎ

發言很長又很快, 所以話語沒辦法全部寫下來, 一部份內容可能有錯誤, 請斟酌著讀看看吧

 

以上, 終於翻完了, 等待12/7下次開庭的旁聽記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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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hy06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