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立場偏頗的問題, 我抓了幾篇原文的對照著翻譯

這次的內容是還好, 看前半部可能會有點生氣, 畢竟證人是SM 的職員, 所以對於SM 律師的問話, 他很配合, 但是對於JYJ 律師的問話, 就一句一句的頂, 不過法官有以中立的立場在聽, 倒是沒有什麼好擔心的

看這次的旁聽內容, 對於簽約當時的情況, 多少可以更了解一點, 我覺得大家可以看看

是說, 對於有天曾經跑到別家公司去我很訝異, 是沒說哪一家啦, 也有可能就只是回家考慮之後又跑回來之類的, 我只是對於當初他有可能就不在這個隊伍裡面感到很驚嚇而已 (所以金俊秀旁邊本來有可能站著別人ㄟ...)

那麼就開始吧~~ (藍色括弧裡面是我的OS或說明)

 

每一個版本都有漏掉的部份, 因為fans去了很多, 有點影響到聽取跟紀錄

這天審理的案子, SM是原告, 三人是被告

本來預定下午兩點開始的, 三人的律師遲到所以小延了一下, 證人本來是兩位出席, 因為有分別詢問的必要, 因此留下了當初負責簽約的강정아課長, 請另外一位負責會計的小姐先回去, 留待下次

下面提到證人的時候, 用K來表示, 這位是負責有天的簽約與契約延長相關事務的人員

審問當中也間或播放著上次提到的錄音帶 (40號證)

三人的律師 (下面我就打JYJ ) 想要求中間判決, SM方面反對, 法官說他要考慮看看

 

* 先來個註解... 所謂的中間判決, 就是當這個審判裡面有一個先決條件得先確定, 後面的討論才有意義的時候, 來使用的, 在這個案子裡, 因為SM 有求償, 也控訴JYJ 不履行合約上的演出義務, 所以這個合約到底有沒有效必須先確定, 然後再去談論後續的問題, 這樣比較合理, 也節省力氣跟時間

至於SM 為什麼不同意... 因為他們資料啊證人什麼的都準備好了, 他們的論點也都在那上面, 怎麼能不拿出來唬弄一下就判決??? 直接討論合約有沒有效對他們太不利了, 因為很明顯都是違法的條文

 

註解完畢, 本文開始~~

 

法官 : 강정아 跟SM還有三人是他人關係嗎? (意思是沒有利害關係)

K : 是的 (我從這裡就想吐槽, 你最好是跟SM 沒有利害關係啦...)

 

從SM 先開始提問

 

SM : 證人2000年6月7日進入公司, 先在新開發領域工作, 那之後又擔當選角及專屬契約, 2010年是負責少女時代, 你本人知道選拔練習生的理由嗎?  (這個是指公司要組成東方神起的時候)

K : 是

SM : 證人進入公司的當時, 金俊秀已經在訓練中了, 他是用信件來參加選秀的, 鄭允浩, 金在中是經由SM 的選拔進來的, 朴有天是被公司挖掘的, 東方神起是為了要打造出在國內外都有競爭力的夢幻團隊, 當時由於金融風暴等, 不太景氣, 與其推出很多團體, 我們判斷不如讓最具代表性的團體出道比較好

SM : 朴有天是在6月跟四人的夢幻團隊會合, 開始練習的, 東方神起在準備要出道的當時 (2003年), BoA在日本Oricon榜拿到了第1名, 我們以東方神起跟BoA一起在日本跟中國進軍為目標, 團名使用漢字也是因為瞄準了亞洲

SM : 我們從2003中期 (出道前) 就開始跟AVEX開企劃會議了, 那時候成員也參加了PT, 為了刻印出具體的形象, 也讓東方神起參加了BoA跟布蘭妮的演唱會

K : 我跟朴有天的家長見了面, 然後簽了約, 當時他還未成年的關係, 所以是跟家長說明之後才簽約的, 特別是, 朴有天的情況, 雖然他是最後才跟其他人會合的, 但是當時英文很流暢的關係, 所以我們跟家長說明了不只在亞洲, 而是以全世界為目標, 家長也答應了

SM : 契約期間, 金俊秀是從2000年2月12日開始簽10年嗎?

K : 是的, 其他的成員也一樣 (這裡在其中一個版本的後記是寫說, 在中有天跟昌珉三個人一樣, 沒有說到允浩)

SM : BoA是韓國3年, 日本7年, 所以10年的約嗎?

K : 從BoA開始, 在當時都是一樣的, 因為有同樣的理由(目標), 之後, 東方神起是在出道前將契約延長為13年, 韓國3年, 日本7年, 中國3年, 要成為亞洲的代表藝人就必須在這三國站到頂峰才行, BoA是在日本登頂之後, 想再到中國去的, 可是契約期間卻不夠了, 當時跟現今不同, 因為沒有網路, 所以要在中國出名就必須巡迴全國才行

SM : 將契約延長為13年的是證人, 允浩簽約的時候, 父親的反應是?

K : 跟他說明了公司 (SM) 的亞洲網路很好, 比其他公司經驗豐富, 也有BoA的前例在, 所以家長很高興的接受了, 當時因為有了東方神起的企劃, 所以決定要以夥伴關係一起努力, 互相都很信任

SM : 金俊秀呢?

K : 像允浩那樣也說明了, 俊秀因為練習期間長的關係, 對SM的信賴很高, 是我們一起加油吧! 這種氣氛

(這兩位都是因為訓練期間長, 所以家長對SM已經很熟悉, 也頗信賴, 簽約氣氛良好)

* 金在中, 朴有天都是母親出席, 情況大致相同

 

 

SM : 契約締結了之後, 為了跟東方神起相關的傳言, 有一份「請遵守13年的契約」這樣的決議書, 你知道嗎?

K : 我知道, 公司的代表拿著

SM : 是反對團隊的變動, 然後說契約期間太長! 那樣的決議書嗎?

K : 不是的, 我想那是因為當時刊載在story book上面的小故事所引起的

(對照到另外的版本, 講的比較詳細一點, 就是04年的時候東神出了一本story book, 那上面有一張跟別隊的團員的照片, 然後可能寫了什麼話, 引起了誤會, 於是就做成了這麼一份決議書, 意思是要公司保障東方神起的13年契約, 不能隨意拆散他們或解約)

 

SM : 接下來是長期契約的效果, 原告將全員都簽10年以上契約的理由是什麼呢? 這也有可能變成負擔啊

K : 公司是瞄準韓國跟亞洲, 而且練習生最初參選的時候, 也是抱持著制霸亞洲的夢想而來的, 所以我覺得契約期間長也好, 因為計畫很好的關係, BoA也是一個例子, HOT 跟SES 則是五年

SM : 契約期間短所以失敗了嗎?

K : 所謂的進軍海外, 是需要資本投資跟時間的, 我希望能夠認知到這點, SM 跟藝人的相互理解也是必要的

SM : 活動不成功的話, 不是也會對SM 造成負擔嗎?

K : 即使失敗了, 也可以分析其原因, 然後成立新的計畫, 比如說DANA的情況, 本來是SOLO, 然後變成CSJH 的成員, 現在在演出音樂劇, DANA是說, 她要跟SM一起

SM : 也有不當藝人, 轉行的情況嗎?

K : CSJH 的Stepheni, 本來她就想當芭蕾舞演員, 所以互相討論之後決定了, 我們並沒有特別跟她請求賠償

(這裡參照其他版本, Stepheni 目前在美國的芭蕾舞團活動   <--- 所以天上智喜大概不可能再出來了吧...)

SM : 也有延長契約的人嗎?

K : 有DANA, BoA, Kang Ta (原HOT成員)

 

SM的詢問先到這裡, 休息一下...

 

反方詢問

 

JYJ : 在剛剛的審問裡面, 說到2002年的時候, 要將有實力的5個人結合成夢幻團隊, 當時有多少人呢?

K : 大概30個

JYJ : 夢幻團隊是內部的企劃嗎? (他的意思是, 是不是不對外招募的)

K : 暫名夢幻團隊

JYJ : 所以成員是可以變更的嗎? (如果對外招募的話, 公佈了是誰就無法變更的意思)

K : 是的

JYJ : 是不是有過要把鄭允浩剃除, 但是在其他成員的努力下讓他能留下來的事情?

K : 我有聽過, 是一個偶發事件

(OH MY GOD SUN咧  偶發事件!!!!!!!!!)

(這裡另外的版本甚至把 "其他成員" 的名字都寫了出來, 是在中跟俊秀的懇切請求之下把允浩拉回來的, 然後證人回答是有這件事, 但他不知道詳情.... )

(我是不知道為什麼提這個, 但是這完全挫到我...)

JYJ : 練習生最大的夢想就是出道, 錯失機會的話就有可能再也不能出道, 或是更推遲, 不是這樣嗎? 練習生都很迫切吧?

K : 這個, 這提問本身就只能這樣回答了不是嗎?

JYJ : 請你先回答

K : 偶爾會這樣

JYJ : 有故意要讓機會逃跑的人嗎?

K : 一半一半 (如果說覺得準備還不足的話)

JYJ : 你說明契約的時候, 都說明了些什麼?

K : 契約延長的項目, 專輯的分配率有變化的可能, 契約期間也明確的說明了, 契約延長是用協議書

JYJ : 那專屬契約書呢?

K : 那個就說明做為藝人的可能性, 演員等等, 還有公司介紹, 朴有天還有家長都喜歡SM, 他自己說想跟SM一起做, 在美國的韓國人社會裡SM的知名度不錯, 家長很清楚公司, 對於要加入東方神起, 我也都說明了, 在他搭飛機之前也說明了, 往後的計畫也有說明

JYJ : 合約書上, 如果解約的話, 違約金是2倍, 這件事也有說明嗎?

K : 是的!! 因為做為藝人第一份合約是跟SM, 還有不能簽雙重合約也有說

JYJ : 那違約金的金額有說明嗎?

K : 這個當時還沒辦法說明  (這個應該是因為, 當時還不曉得東神會花多少錢跟賺多少錢, 所以沒有那個基點可以做說明)

JYJ : 在專屬契約締結當中, 有因為覺得不公正而要求修正的人嗎?

K : 有的, 但是不是因為不公正, 比如說看了合約之後說一定要唱CCM的話, 就把那個項目去除掉, 或者是說契約期間太長的話, 就把期間縮短, 在練習生當中也有那個例子, 允浩剛開始是簽七年, 那個是原本的負責人做的, 關於那個我就不太知道了

JYJ : 東方神起不是全部都10年嗎?

K : 初期, 2000年的時候也有藝人, 跟演員, 這些人就是5年, 允浩是協議成7年的, 不過, 最後契約都是簽成了13年

(在這裡這一個版本聽漏的部分我補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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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不是不公正, 比如說看了合約之後說一定要唱CCM的話, 那就把CCM去掉, 或者是說契約期間太長的話, 也曾經調整了契約期間

JYJ : 誰?

K : 一定要說出實名嗎? 在練習生當中也有的, 那個時候允浩也有那個事例, 本來是10年, 變更為7年, 2000年的時候, 演員是簽5年, 藝人也簽5年, 允浩是浩爸跟公司代表對話

JYJ : 所以就變更為7年嗎?

K : 總之後來通通都是13年

JYJ : 如果三人請求縮短契約期間的話, SM就會幫他們縮短嗎? (好像是在說活動中的話)

K : 不

JYJ : 那如果三人說要改成7年的話, 公司會改嗎?

K : 從一開始就沒有提到契約期間的相關話題 (沒有說要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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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J : 被告要求縮短契約期間的時候, 有做到了嗎? 如果能夠像允浩這樣變成7年, 那這個訴訟就沒有意義了 (意思是說如果說改就能改, 今天就不用打這官司, SM是怕浩爸還是怎樣??? 整個很奇怪ㄟ) 

K : 東方神起的情況, 是在出道前延長成13年

JYJ : 也就是說, 即使要求要縮短也沒辦法嗎?

K : 我們並沒有被要求

JYJ : 有沒有可能是因為未成年, 所以判斷錯誤而簽了約?

K : 也有跟家長們討論的時間, 互相同意之後才簽約的

JYJ : 不是不同意的話就沒辦法出道嗎?

K : 如果期間縮短的話, 應該就會給予不同的企劃

JYJ : 契約締結的當時, 被告的家長出席, 有沒有實質的協商呢?

K : 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協商, 大家都是同意的

JYJ : 過度的違約金是違法的, 有這種判例, 你知道嗎? 那之中原告的公司也有變成被告嗎?

K : 我不知道

JYJ : 原告公司有把這個合約是違法的事情說明過嗎? 2006年因為公正交易委員會等, 出了問題

K : 我不太知道, 當時我並非負責東方神起的人

JYJ : 修正跟被告的契約的時候, 清算的時候, 原告的公司給看了合約書, 三人有將合約條款的判斷託付給專家嗎? 當然這是異常的事例 (意思是說帶著律師去看是比較異常)

K : 簽約的時候, 有說要帶著律師來的家長, 但不是三人這邊

JYJ : 有天跟公司簽約6個月之後, 延長成13年的契約了, 必須延長3年的理由是什麼呢?

K : 我們說明了企劃, 而且海外的經紀公司在他們出道前也說了這個部分有必要延長, 有海外的市場業務, 打造夢幻團隊, 跟AVEX做了宣傳, showcase也辦了, 從10年延長3年, 東方神起是第一個, 我們在做海外業務的時候, 海外的經紀公司說要我們保證藝人有幾年以上的期間, 為了中國那邊, 還缺3年

JYJ : 東方神起有專心致一在一國活動的時候嗎? (意思是不像日韓兩國跑, 而是只專注某一國的活動)

K : 沒有 (因為東神幾乎都是N國的活動同時併行)

JYJ : 既然這樣, 為什麼還要把合約簽成三個國家不同的時期?

K : BoA是個範本啊, BoA到頂端之前, 花了4~5年, 在韓國就花了6~7年, 所以時間不夠

JYJ : 我們反過來問, 所以藝人是時間越長越好嗎?

K : 如果要從事藝能活動的話, 是的

 

JYJ : 原告認為實際上偶像的生命是3~4年嗎?

K : 不, 應該要從偶像成長為star, 不過我們覺得國內用的偶像應該是3~4年, 看BoA的話, 又不是

JYJ : BoA是偶像嗎?

K : 不是也有Super Junior嗎? 他們年紀比較大的也有28了, 他們被稱為偶像啊, 但是也已經過了6年了

JYJ : 簽13年的約跟HOT的解散有關係嗎?

K : 也不能說沒有關係, 有一點吧

JYJ : 不是為了不要讓大家提起異議, 從一開始就決定成這麼長嗎?

K : 不是的

 

JYJ : 契約簽訂後, 有要求不要將契約期間外洩嗎?

K : 我記不起來了

JYJ : 不是有保密條款嗎?

K : 那是所有的合約都有的條款

JYJ : 那樣的話, 有預想過日本出道比當初的計畫還要更早實現嗎?

K : 我不知道

JYJ : 為了日本的活動所以7年是必要的, 但是跟AVEX的合約是5年啊

K : 那個是海外業務的部分

JYJ : 進軍海外的時候, 成員都同意嗎?

K : 我們都提前說明了計畫, 成員也都同意

JYJ : 先訂為13年, 難道不是怕後來會有問題所以才那樣做的嗎?

K : 不是的

JYJ : 進軍海外的時候也不變更合約, 卻先行決定的理由是什麼? (這個應該是說, 為什麼不要進軍海外的時候再去改條約期間跟內容, 卻直接就訂了13年那麼長的合約)

K : 在海外從事業務的時候, 也有同時進行的情況不是嗎? 那種時候, 公司間的合約也有可能不同

(另外的版本則是說有可能他國的活動也一起進行, 所以意思大概是併行的狀況很多, 沒有辦法依照某個單一活動去界定合約應該延多長, 索性一次簽13年)

JYJ : 你知道公正交易委員會, 將HOT跟SM的違約金條款 (跟東方神起的一樣) 認定為公司的權威亂用嗎? キム・ジフン的情況就是如此, 有這樣的事例還不改善的理由是什麼呢?

SM : 這個, 那之後也有改正的事項

JYJ : 原社長김경욱的Shing公司跟原告簽了同樣的契約, 你知道嗎?

K : 我不清楚

JYJ : 2010年4月, 原告公司的藝人全體, 專屬契約上的期限都變了你知道嗎?

K : 我了解的是國內的話7年, 有出去海外的話, 經過同意的前提是10年  (所所所所所以!!!!!! 我們家隊長跟昌珉的約有改成10年???? 有改嗎? 有改嗎???)

JYJ : 原告的公司股價還上漲了啊, 所以是不是過度的長期契約對公司的成長來說並不必要呢?

K : (證人的回答大家都沒聽到)

JYJ : 你知道Super Junior的成員韓庚想要脫離嗎?

K : 因為我不是負責那邊的, 所以不太知道, 我只聽說在審判當中, 也聽說當時韓庚並沒有違約金條款

 

 

12點了... 我超超超想睡覺... 接下來SM還要再講一點點, 接著是法官的詢問, 然後SM+JYJ+法官三邊大混戰... (倒) 

明天再來..... =.=" 

 

SM : 練習生時期, 不是也有因為本人自己的狀況而更換成員的嗎? 為了團隊成員之間最高的「合」而更換成員, 有勉強塞人進去的情況嗎?

K : 那樣做的話是不會長久的

SM : 有沒有出道延遲所以退出SM的呢? 這樣的話因為曾經是SM的練習生, 身價加值, 在別的公司變得更容易出道不是嗎?

K : 是的

SM : 即使不管這個, 沒有脫離SM的人, 不就是因為想要跟SM簽約的關係嗎? 朴有天不是有跑去別家公司過嗎?

K : 因為家長比較希望簽SM, 所以討論了之後又回來了

(這個部份, 有別的版本是寫說, 在有天從美國飛回到韓國會合的過程當中, 有別家唱片公司對有天招手, 但是最終還是選擇了SM)

SM : 對於契約是否越長越好的提問, 期間越長的話, 對於投資不也會有風險嗎? 剛開始並不知道13年會不會有利益, 最初專屬契約縮短成7年是家長的要求, 如果本人或是家長希望的話, 是可以調整, 雖然公司提議簽13年, 但是如果提出異議的話是可以改的, 簽10年是為了BoA, 因為我們覺得需要簽更長一點的關係, 如果要求縮短期間的話, 我們也可以變更企劃的

 

再來是法官的詢問

 

法官 : 最初的合約書都提出來了嗎? 我只有朴有天的

JYJ : 其他成員的都一樣

法官 : 我希望能夠給我

SM : 我們會提出

法官 : 保密條款在哪裡?

JYJ : 專屬契約書的第6條第1項

法官 : 證人是從2000年開始在這家公司 (SM) 工作, 專門負責的是什麼?

K : 新開發領域

法官 : 不是法律的部份嗎? 跟三人相關的部份, 證人只負責朴有天的簽約而已嗎?

K : 最初的合約是這樣, 其他的有原來負責的人, 協議書延長則是我負責

法官 : 簽約的時候, 還有延長的時候, 東方神起的成員跟家長有跟其他的法律專家一起去嗎?

K : 那時候沒有

法官 : 家長為什麼提出了13年決議書?

K : 在東方神起的story book裡, 有跟其他練習生拍的照片, 因此fans跟成員的家長覺得「東方神起會被解散嗎?」, 所以成員的家長認為五個人應該要團結

 

法官 : CSJH的成員離開了, 那位的話, 簽專屬契約的時候, 沒有索賠條款嗎?

K : 那個是不再做演藝活動的時候, 她本人覺得很害怕活動, 想要再去進修, 等到想要再活動的時候還會再回來的

法官 : 那就是解約了, 解約條款是怎麼樣的?

K : 那個我就不太清楚了

法官 : 13年不可欠缺, 來協議這個才是雙贏, 契約期間如果調整3年以上, 或許就沒辦法了, 不能給個不同的企劃嗎?

K : 我想並沒有替換掉成員, 所以是有妥協了吧

法官 : 是因為知道這個事件的關係嗎?

K : 出道前, 那時候參加了BoA跟布蘭妮的演唱會演出, 那時候還沒有成名

法官 : 在立刻就要出道的時候不接受合約的話, 不是會被換掉嗎?

K : 從有天進來之後, 東方神起就確定了, 企劃的藍圖也完成了, 那時候就只有這個組合而已

法官 : 如果有天以外的成員說要改合約的話, 會被換掉嗎?

K : 因為這五個人是最好的, 所以我想會想辦法妥協, 這是因為看到藝人的才能的關係  (我覺得... 這證人真的太偏SM了, 實際上是會被換掉的, 出道後在中跟昌珉都會因為人氣比較低, 而有被換掉的疑慮了, 更何況是出道前, 根本沒有人認識的時候? 浩爸要不是帶著律師去看合約, 給人一種很難搞的印象, 能夠讓他改年限嗎? 藝人有才能, 優秀是真的, 但是後面還有25個練習生睜大眼睛在等著也是真的, SM不是說了嗎? 他們的練習生之多, 隨時都可以再組出一個團體, 對於公司來說, 最好的是聽話乖巧的藝人, 才能可以培養, 知名度可以炒作, 明星光環什麼的都是可以打造的, 只要他乖乖聽話)

SM : 韓庚的情況並非假處分訴訟, 而是本案訴訟, 所以我們沒有要求索賠, 而是決定契約效力的有無

 

 

JYJ : SES是因為契約期間太短所以沒辦法進軍海外嗎?

K : 是有到海外去了, 那是97~99年的事情, 我不太清楚, 當時的契約是5年, 日本的A社說「要培育她們的話需要7年」, 公司間沒辦法達成協議

JYJ : 更新契約不就好了嗎?

K : 那個不是我負責的, 所以不太清楚

法官 : 所以不到不行的程度, 而是覺得困擾吧 (沒錯!!!! 法官你內行的...)

JYJ : 你說練習生去其他的公司身價會加值, 那是因為SM的資產know-how, 還有力量比較優越的結果嗎?

K : 我想是SM的製作比較優秀

 

SM : 我們想讓代表來說明幾點

法官 : 先提出陳述書, 下次來的話會提供口述的機會, 先給個書面, 下次會審問ユン・ソンヒ證人, 其他還有什麼嗎?

SM : 我們想讓日本的公司提出證人, 會提交申請書的

法官 : 我考慮一下

JYJ : 下次是關於成員的債務不履行, 但是如果契約無效的話就沒有必要了, 我們需要法官的中間判決, 一部分的會計資料跟契約資料也必須由SM提出, 沒有關於債務不履行的證據

SM : 說是中間判決, 當然索賠也很重要, 但是幾乎所有的內容都是根據契約的有無, 證據也都集中在你們那邊, 中間判決應該後面再做, 我們早就把所有的事項都準備好了, 請你們來事務所也是從1年前就開始說, 那是被告自己的情況所以沒來, 並不是原告的錯, 反正我們希望被告本人能過來, 會以書面申請的

 

暫時到這裡, 再看到不同的內容的話, 我會再補充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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