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 娛樂 '東方神起奴隸契約' 自我修正

專屬契約 '10年' --> '7年' , 違約金也緩和... 公正委僅 '警告'

[News tomato] 因為 '演藝人員奴隸條約' 引起爭議的演藝企劃公司SM 娛樂 (SM) 自主性的修正了合約條款

公正交易委員會23日表示, 有鑒於SM 自主性的更正了合約條款, 對於和藝人, 練習生們簽訂的不公正專屬契約, 給予了警告處置

'演藝人奴隸契約' 是跟去年偶像團體 '東方神起' 解散說相關的議論

SM 所要求的專屬契約條件對藝人來說太過嚴苛, 這樣的意見, 跟考慮到無法擔保成功可能性的經紀公司之投資額時, 那種 (合約的條件) 也是適當的水準, 這樣的意見, 互相對立著

這次公正委的調查, 是導因於以特定的偶像團體的 fan club 為主軸之 '反對SM不公正契約的人們' 的申告才得以實現的, 而在公正委的調查過程當中, SM方面自發性的修正了合約條款

SM 修正的內容大致分成三個 ▲長時間的專屬契約期間 ▲過度的違約金條款 ▲單方面決定行程的條款等等

根據既存的SM與練習生們簽訂的合約, 專屬契約期間是 '從簽約日起的13年' 或是 '出道日算起的10年'

有鑒於大部分的練習生跟藝人們都是10代到20代, 和SM 簽約的話, 平均到30代的時候都只能在一個所屬公司裡面 

SM 將專屬契約期間修正為 '自出道日起7年' 了

過度的違約金條款也更正了

SM 的所屬藝人要違約的話, 必須支付包含宣傳費用及其他所有型態的 '總投資額' 3倍, 還有剩餘契約期間的預估利益2倍的違約金

總投資額的基準不明, 相當於預估利益2倍的違約金也太過份了, 一直有這樣的指責

SM 具體的設定了違約金的基準 "以解約當時為基準, 那之前的2年的月平均銷量, 乘以合約剩餘期間的月數之金額"

另外像 'SM 製作的網路電視, 要是SM 有要求的話, 不管何時都要演出, 以SM 電視的製作品為最優先出演' 這種單方面決定行程的條款也去除了

取而代之的是 '藝人可以對SM 的經紀活動提出自身的意見, 必要的情況, 也可以跟SM 要求閱覽或copy跟演藝活動相關的資料或文件等, SM 做出不當要求的時候, 也可以拒絕' 這樣的條款

公正委將合約書的各項修正放一邊, 在專屬契約更正的當中, 對於SM 單方面的對練習生追加了3年契約的行為, 下了更正的命令

 

以上

我說...

我就說過了SM 會改約的 TT

怎麼能讓浩珉也跟著用同樣的契約條件跳出去呢? 在JYJ 快要贏的時候, 如果SM 真的很有把握站得住腳, 就不會趁還在調查的時候改約了

是說, 看到期限變短了還是很高興啊, 應該說前面都很高興, 結果看到後面那一段,  '藝人可以對SM 的經紀活動提出自身的意見, 必要的情況, 也可以跟SM 要求閱覽或copy跟演藝活動相關的資料或文件等, SM 做出不當要求的時候, 也可以拒絕' 這個, 喔喔喔整個覺得有鬼 > <

會不會改的也太誇張了??? 我等著看誰敢拒絕公司排的工作, 不怕死嗎?

 

補充一下...

今天(12/24) 韓網有篇評論, 前半部都是重複的內容, 但是它的結尾是這樣寫的 :

SM 經由此一措施將他最大的弊病 "不公正契約" 消解了, 但是對於正在進行當中的官司來說, 此舉等於SM 自己承認過去的契約條件是不正確的, 在判決上會有怎樣的影響, 輿論都在關心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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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hy06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